教育部:研究生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不得与研究生有正当关系
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要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考研、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侮辱研究生人格,与研究生没有正当关系。
根据教育部网站,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一,标准是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广大研究生导师凭借自身的修养、严谨的研究和敬业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有部分导师存在引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控制不严、师德失范等问题。制定导师行为规范,划定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部署,全面落实。各地各校要结合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扎扎实实地学习贯彻指导方针。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帮助指导老师充分理解指南的内容,让所有员工都知道。要完善相关制度,真正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全过程、全过程,加强对岗位聘任、奖励和绩效考核的审计和控制。
三、加强监督指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各地、各校要落实学校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校长师德建设、学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依法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法责任认定和查处机制,加强监督和问责。对确认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老师[2018]17号)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违反本指引的导师,培训单位应按规定采取面试、限制招聘、暂停招聘、取消导师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撤换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导师违反本指引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作出检讨,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教育部将导师达标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资格考核和“双一流”监控指标体系。对导师违规有不利影响的大学,会降低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的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请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当地学校执行标准的情况。教育部将适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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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正确思维的引导。坚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学术和生活导师。不得有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科学公平参与招生。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拔人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尽力给予引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考研究生数量,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和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论文撰写等任务;采取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活力。我们不应该忽视对研究生学术进步和学术问题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合理引导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重点节点综合考试,如开题、期中考试等。并对研究生分流和退出提出建议。研究生不得被要求从事与其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反规定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研究,率先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培养,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共同签署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和损害研究生权益的行为。
六.检查论文质量。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指导研究生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选题、开题、调研、写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严格控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学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得送审答辩。
七、严格资金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并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资助,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名顶替、挪用或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要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考研、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不侮辱研究生人格,与研究生没有正当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