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市长成功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拒绝受理上诉
2020年10月13日,一审四个月后,河南省濮阳市政府起诉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化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德丰化工非法转移危险废物,造成濮阳市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其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环境损害补偿费等。共计5516394元。
德丰化工与濮阳市政府的诉讼源于三年前的水污染事件。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丰化工将270吨废酸液交付不合格人员非法运输,然后非法排入濮阳市金地河支流回木沟,造成严重污染。
6月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图片/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事件发生后,濮阳县法院以倾倒废酸液罪判处吴某、白某等4人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有期徒刑。2020年3月,濮阳市政府作为原告对德丰化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级以上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根据判决,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作为原告出庭的富阳市市长杨庆育曾告诉媒体,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这一诉讼,是为了履行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增强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河水一度变成黑红色
濮阳市濮阳县大桑树村,6月中旬地里收割小麦,只剩下一半的金稻草。偶尔,村民们会在田埂上架起一根水管,把水倒进地里。顺着长长的水管看去,另一端的水泵放在一条浮萍漂浮的河里。这条河宽约10米,是回木沟。
据公开信息,回木沟是河南濮阳唯一的黄河支流金地河的支流。在大桑树村,村民们将用回木沟的河水灌溉农田,小麦、玉米和花生等作物将在深绿色的河水旁生长。但从2017年底开始,回木沟被污染,河水一度变黑变红。
惠母沟环境污染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底,被告人找到白,希望以拦下白母搅拌站槽车的名义,将“提取易拉罐化工原料后的水”倒入惠母沟。白氏搅拌站在村子的西边,靠近回木沟,与村子的主要街道隔着一大片农田。说他会为每一卡车的东西付给白几百元。
在白的同意下,晚上用罐车把人送到搅拌站,用一根20多米长的透明皮管把罐车里的液体排入回木沟。白说,这种液体是黄色的,有一种辛辣的酸味。
在几次倾倒之后,吴某向搅拌站运送了一个容量约为60吨的玻璃钢罐。白天运输的酸液暂时存放在罐内,晚上排入回木沟。
2020年6月9日,新京报记者在污水处理场看到,搅拌站蓝色大门上挂着一把铜锁,已经生锈。搅拌机、铁架、钢管等。散落在围栏里。另外,院子东南侧有一个深达3米左右的大坑,正是之前放置玻璃钢储罐的地方。
2020年6月,搅拌站废弃,但院子里仍有搅拌设备。新京报记者李克
2018年春天,王勇发现回木沟的水变成了黑色和红色。新京报记者李贵社
当时,河对岸的李一家还在用河水回木沟灌溉土地。没过多久,绿色的麦苗就变黄了,然后全死了。看到后,周围几户人家就不再用河水给土地浇水了。
在王勇的印象中,李的小麦死了以后,他们在田里种了两三次庄稼,都不长。最终,李氏一家挖出了田地表面的土壤,小麦重新种植时又发芽了。王勇说,村民们用回木沟的河水灌溉庄稼已经快一年了。
锁定污染源
2018年2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设置的金地河大汉桥段自动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背景数据显示,水的pH值约为2,呈强酸性。
大板桥断面监测点位于大桑树村下游约6公里处。监测点上游三四百米,会木沟流入金地河。
因此,在市局的指导下,濮阳县生态环境局邀请专业公司对回木沟和金地河进行了70多个小时的应急处理。从监测点开始,处置公司将定期向河内排放碱性物质和污水调节器,以使河水的酸碱度恢复正常。
专业公司对回木沟、金地河进行应急处理,使河水pH值恢复正常。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为了防止污染的扩散,我们还拦截了这条河."濮阳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陆说,当时金地河上有一个输电工程,在大汉桥断面监测点下游四五百米处建了一个大坝,河水必须通过大坝下面的管道向下游流。"我们的拦截措施是堵住管口."
同时,从发现水质异常开始,濮阳县开始排查污染源。
据卢介绍,县生态环境局发现,监测点周围没有企业,也没有隐蔽的排污口,判断可能有人非法向金地河倾倒污染物。在监测点上游的回木沟与金地河Y型交汇处,工作人员取样化验,结果显示回木沟水质呈酸性,故污染源锁定在回木沟。
为了找到具体的排放点,县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沿着回木沟进行了追溯,每隔一两百米,就从河两岸和河中抽取水样进行化验。他们随身携带一个空调遥控器大小的白色酸碱度计,当他们把它放入水中时,他们可以立即显示酸碱度。
卢表示,调查始于2018年2月。由于当时的地理位置和水文变化,人工调查只能确认污染源在大桑树村附近,具体位置不清楚。
另一方面,濮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底成立了调查组。回木沟经过濮阳市四个镇,每个镇派出所都抽调了一名副局长参与调查。
据卢介绍,专案组在一个月内收集了监测点周围检查站的数据,以及100多个公安和社会监督的视频,并在一个月内调查了所有通过濮阳县的危险品车辆。最终,在1300多辆大型汽车中发现了八辆可疑车辆,五个月后吴某的油轮被锁定。
据调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该油轮在大桑树村以西停靠27次,每次停靠约1小时;至少有20条行车轨迹是从德丰化工出发,开到大桑树村,卸货。
2018年8月,白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调查显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吴某等人共向惠木沟排放废酸液21车,共计270吨。
2019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发现包括吴某在内的四人非法排放和处置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白上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从“政府买单”到“企业买单”
2019年10月,吴某、白某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不久,濮阳市司法局开始准备因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濮阳市政府作为原告,对生产酸液的德丰化工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濮阳市司法局二级研究员李金桥及其同事称此事件为“政府告人民”:“过去行政诉讼往往涉及政府,政府是被告。像这种政府主动起诉别人的事情真的不多。”
濮阳市政府应诉并担任原告,起源于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根据规划,省、地、市政府可以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表示,《改革方案》实施前,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被污染或破坏,公益诉讼通常由有资质的环保组织或当地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一般由民间环保组织来做。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称为国家利益诉讼。换言之,公益诉讼表达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表达的是国家利益。”王灿发说。
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赵广认为,在实践中,国家财产和国有土地上的生态环境损害更容易被政府起诉,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在集体土地生态环境破坏等其他领域,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更倾向于提起公益诉讼。王灿发还认为,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再是政府,而是污染企业。
2018年5月,《改革方案》实施5个月后,江苏省泰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省政府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江苏省新通阳运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江苏省政府请求法院责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和诉讼费共计5482.85万元。最终江苏省政府胜诉。
从那以后,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类似的诉讼。根据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截至2020年1月,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起,涉案金额超过29亿元。
虽然很多地方都有先例,但河南回木沟污染事件是市政府发起的第一起类似的诉讼。李金桥认为,地方财政用于环境恢复的支出是政府必须成为原告的原因之一。“不打官司的话,早就已经花了138万的应急费用了,已经成了经济负担。”
先磋商,后起诉
与环境公益诉讼不同,在政府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有一个必要的——协商前置程序。
赵广说,协商是让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面对面谈判。“如果污染者同意赔偿或者修复,赔偿的数额和履行的方式可以约定,那么就没有必要上法院;Ot
“处理一吨废酸需要多少钱是有市场价格的。价格乘以吨,再根据相关规定乘以环境敏感系数,就可以得到具体的损害赔偿。”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公司出具了《损害价值评估报告》复印件,最终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047394元。
由于河水的影响,回木沟河沿岸的一些作物变黄了。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根据《改革方案》,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评价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因此,《损害价值评估报告》发布后,濮阳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濮阳县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和律师组成的咨询小组,共15人。
2019年12月9日,咨询组起草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以下简称《磋商建议书》),要求“危险废盐酸”生产者德丰化工赔偿环境损害价值赔偿、应急处置、评估、诉讼费、专家费等。共计5,776,934元。
德丰化工的律师陈海强表示,咨询小组将《磋商建议书》发送给德丰化工是“有些莫名其妙的”。“这件事与我们无关。怎么能算是赔偿义务人呢?”
陈海强告诉新京报,双方的主要区别在于倾倒的液体是“废酸溶液”还是合格的盐酸产品。他认为德丰化工“不生产、不生产废酸”,公司生产销售合格的盐酸产品,不负责后续处理。
但在濮阳市司法局二级研究员李金桥看来,相关刑事案件的判决已经认定该液体为“废酸液”,这是毋庸置疑的。赵广解释说,在此前提下,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德丰公司必须无一例外地承担非法倾倒的责任。
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委托方的主要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验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对此,濮阳市政府律师唐友亮表示,无论是废酸液还是盐酸产品的倾倒,吴某等人实际上是在接收酸液,而吴某等人既没有买卖盐酸的资格,也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格。"无论被处理的液体是废酸还是盐酸,德丰化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唐友良说。
2020年1月8日和2020年1月15日,濮阳市司法局一楼会议室召开了两次咨询会,濮阳市人民政府和德丰化工的人员来了。
由于无法就基本事实达成一致,两次磋商均以失败告终。第二次会议后,协商程序经双方同意终止。1月19日,咨询小组建议濮阳市政府起诉德丰化工,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原告胜诉,被告上诉
3月12日,濮阳市政府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协商不同,濮阳市政府不再要求德丰化工承担鉴定费、律师费和专家费,因此索赔金额从577.6934万元变更为551.6394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要求,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此案。
6月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濮阳市市长杨清久身穿白衬衫,佩戴党徽,坐在原告的座位上。他的身份是濮阳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
濮阳市市长杨清久出现在co
对于第一个问题,濮阳市政府认为,环境损害发生在濮阳,所以市政府有权成为赔偿的权利人。但德丰化工表示,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莘县,发生损害的金地河经过河南和山东,因此本案属于“跨省”案件,两国政府应协商赔偿。
在谈判程序上,德丰化工认为“违反规定,是无效的谈判行为”。因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要派鉴定评估专家和检察院参加咨询,而上述人员并没有参加实际的咨询。
此外,正如在磋商中一样,双方再次就吴某等人倾倒的液体是“盐酸产品”还是“废酸液”进行了辩论。
关于上述纠纷,合议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阜阳市政府是合格原告;在诉前协商程序问题上,法律并不强制协商组成员是否全部出席会议,因此协商是有效的;至于倾倒液体的性质,合议庭认定德丰化工非法处置的盐酸是废弃的,应该是危险废物。
10月1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德丰化工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最终造成濮阳市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德丰化工赔偿濮阳市政府紧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补偿费、评估费等费用。共计5516394元。
关于使用补偿,唐友亮表示,将用于金地河回木沟的生态修复;如果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无法修复,资金将于2020年3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按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
11月8日下午,陈海强表示,德丰化工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判决,或者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陈海强说,由于本案一审审判长是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如果发回重审后仍由法院审理,很难保证公正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杨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省高院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另外,企业对判决的公正性有疑问的,可以申请证据再审,民事诉讼法有救济渠道。”
新京报记者李贵实习生曹一凡
编辑华轩校对茜茜
